男子王某于 2019 年入职某公司,从事研发工作。
2025 年,因集团内部劳动关系调整,王某需从原公司转移至关联公司。公司向王某发送了转移至关联公司的劳动合同文本,月基本工资为 7912 元。
王某不满这一工资待遇,用 PDF 编辑软件将合同中的月基本工资修改为 9912 元,并于数日后打印修改后的合同页面,与公司发送的合同页面混同后签署提交。
公司发现后决定解除劳动合同
公司在盖章前核查时发现,王某提交的签字版合同薪资条款与公司发送的 PDF 版本不一致。
王某起初解释系个人疏忽导致错误合同混入,后在访谈中承认系其自行修改,原因是对第一版合同金额不满。
公司经逐级审批,认定王某行为构成严重违纪,依据《员工奖惩制度》规定决定解除劳动合同,并事先向工会发函告知。
王某不服,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,诉至法院,要求确认解除违法并支付赔偿金。
法院是怎么判的?
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查明事实,王某的行为超出 “疏忽大意” 的合理范畴。某公司提交的打印机使用记录和文档操作日志,以及对王某的访谈,足以证明王某客观上实施了篡改合同关键条款的行为。根据法律规定,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本案中,某公司依据《员工奖惩制度》相关规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关系,符合法律规定,且某公司履行了告知工会程序,程序合法。故王某主张公司构成违法解除缺乏依据,法院不予支持,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。- 收藏支持反对打赏

真牛逼

牛逼了
天才啊

小聪明

真大聪明呀


